山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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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心 [离线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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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

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,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,推进依法治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,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或者违规、违纪处分的决定不服,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。
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学生。
  第四条 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、严肃认真的原则,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。学校应当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合法、及时、便利的原则,坚持有错必纠,保证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、证据充分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适当。处理学生申诉,不适用调解。

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 第五条 山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)是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。\
 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团委,负责处理日常事务;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院部、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。
 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、监察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学生工作部(处)、研究生工作部、教务处、团委等单位的负责人(非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)作为常务委员,另外邀请5名教师、学生代表作为临时委员,共11人。学生违纪和学籍处理的具体经办人不应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。
 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。
 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自行回避;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:
  (一)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;
  (二)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;
  (三)与申
2012/1/5 15:56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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